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綜合統計報表,以及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管理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今天給各位分享綜合統計報表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管理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統計報表的特點有哪些
- 2、統計報表按填報單位不同,可分為哪些
- 3、交通部關于制發統計報表和發布統計資料的暫行規定
- 4、國家海洋局關于下發《國家海洋局綜合統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統計報表的特點有哪些
統一性是統計報表的基本特點。具體表現為:
1、統計報表的內容和報送的時間是由國家強制規定的,以保證調查資料的統一性。
2、統計報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口徑是全國統一的。
擴展資料
統計報表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的優點。
1、來源可靠
它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管理的需要而周密設計的統計信息系統,從基層單位日常業務的原始記錄和臺賬(即原始記錄分門別類的系統積累和總結)到包含一系列登記項目和指標,都可以力求規范和完善,使調查資料具有可靠的基礎,保證資料的統一性,便于在全國范圍內匯總、綜合。
2、回收率高
它是依靠行政手段執行的報表制度,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上報,因此,具有100%的回收率;而且填報的項目和指標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可以完整地積累形成時間序列資料,便于進行歷史對比和社會經濟發展變化規律的系統分析。
3、方式靈活
它既可以越級匯總,也可以層層上報、逐級匯總,以便滿足各級管理部門對主管系統和區域統計資料的需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統計報表
統計報表按填報單位不同,可分為哪些
按填報單位不同
綜合統計報表,分為基層統計報表和綜合統計報表。基層統計報表是由基層企、事業單位填報的報表
綜合統計報表,綜合統計報表是由主管部門或部門根據基層報表逐級匯總填報的報表。綜合統計報表主要用于搜集全面的基本情況
綜合統計報表,此外,也常為重點調查等非全面調查所采用。
交通部關于制發統計報表和發布統計資料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制發統計報表和發布統計資料的管理
綜合統計報表,防止濫發統計報表增加基層工作負擔、隨意發布統計資料造成數出多門及泄密現象的發生
綜合統計報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綜合統計報表,結合交通系統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綜合規劃司是交通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各類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第三條 統計報表管理的任務是
綜合統計報表: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報表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查和清理各部門制發、修訂和補充的各類統計報表,制止未經批準或已廢止但仍在執行的統計報表。第四條 統計報表是以一定的原始記錄為基礎,按統一的表式、統一的指標、統一的報送時間和報送程序,自下而上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形式。第五條 制發統計報表,不論是定期性的或一次性的(包括類似統計報表的調查提綱),都必須納入本規定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受境內、外機構的邀請組織統計調查,調查計劃實施和成果資料提供必須經統計主管和保密部門審批。第七條 制發統計報表要體現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應該做到
綜合統計報表:一、簡明扼要,不重復、矛盾。二、嚴格控制發往基層單位的全面定期統計報表。凡能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和一次性調查解決的,不搞全面的和經常性的統計調查。三、凡年報可以滿足需要的,不搞月、季報;凡可三五年統計一次的,不搞年報。四、凡可以從有關部門搜集到資料的,或者可用現有資料加工整理的,不再向基層單位制發統計報表。五、有詳細的調查方案,明確調查目的、調查方法、統計范圍、分類目錄、指標解釋、計算方法、編報單位、完成期限、受表機關等。六、調查內容涉密的,要按有關保密規定確定密級,并在報表傳輸和數據處理時采取保密措施。第八條 統計報表的制發權限及審批程序:一、交通全行業性的綜合統計報表,由交通統計主管部門制訂。調查對象屬于交通系統內的,由交通部領導審批下發;調查對象包括非交通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二、業務統計報表由各業務部門根據需要制定。各業務部門制訂的專業統計報表,必須由交通統計主管部門統一審查、統編表號。發往交通系統內的統計報表,經交通統計主管部門審核后下發;發往非交通系統的統計報表,經交通統計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第九條 經批準或備案的統計報表,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準機關或備案機構以及批準文號,以便進行管理和監督。未經批準的統計報表,各基層單位可根據《統計法》拒絕填報,并檢舉揭發。第十條 各部門制發的一次性或臨時性統計調查報表,由交通統計主管部門統編臨時調查表號,報表或調查結束后即作廢,各部門不得要求填報單位作為報表制度繼續執行。第十一條 交通全行業性的綜合統計資料管理工作,由交通統計部門負責。各業務部門的統計資料,須報送統計部門一份,以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各種業務統計資料由各業務部門指定專人管理。第十二條 對外提供和發表的統計資料,一律以統計部門的為準,并實行分級管理。一、機密、秘密的交通統計資料,屬于全國性的,未經統計部門審核、保密審查和部領導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提供和發表;屬于地方性的,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統計部門核對、保密部門審查后,報廳(局)長審批。二、絕密級統計資料不得對外提供。如需提供,應經國家保密局批準。三、全國性交通統計主要指標,在國家統計局和部領導公開發表前,不得對外提供和發布。如需對外提供和發表,要經部長審批。四、內部統計資料的發表,經保密審查后,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五、非交通系統或單位發生的未公開的統計資料,如需對外提供,需經統計資料產生單位同意。六、對外提供、發表交通統計資料,必須經交通統計主管部門審核、保密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對外提供和公開發表的交通統計資料要建立登記制度。第十四條 交通信息中心儲存的統計資料,未經交通統計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提供。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制發統計報表和隨意發布統計資料或造成泄密的,將依據《統計法》或《保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國家海洋局關于下發《國家海洋局綜合統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綜合統計是海洋事業的重要基礎工作之一,是進行計劃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重要依據。為了科學地、有效地進行我局的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促進海洋事業和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及我局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綜合統計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制度和方法、準確、及時、系統、全面地搜集、整理局系統的海洋管理、海洋服務、海洋調查及海洋科研等方面的基本統計資料,為提高各項工作的管理水平提供依據并對我局海洋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改進管理方法,促進海洋事業不斷地向前發展。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綜合統計是對海洋工作總體各方面數量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總體數量反映著全局各方面發展的規模、水平、速度及其之間的比例關系。通過對統計資料的全面分析揭示海洋事業發展變化的規律。提高各級、各部門對我局海洋事業發展、變化狀況的認識、真正做到心中有數。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各部門專業項目統計是對海洋工作總體某一專業項目方面數量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是綜合統計的組成部門和基礎。通過專業項目統計,不僅提示出某一部門或某一方面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規律,而且為綜合分析提供必要的資料。第五條 局機關各業務部門、局屬各單位,應依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不得偽造、篡改。各單位、各部門的干部、職工不僅有權對統計工作進行監督,而且有義務向統計部門提供確切的統計資料。第六條 統計工作是海洋業務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各單位應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要把統計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要重視和支持統計人員的工作,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學習業務的條件,定期進行考核,按標準評定相應的統計職稱。第二章 統計制度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綜合統計工作的任務、統計標準、指標、報表等由綜合計劃司統一制定,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變更。綜合統計報表由國家統計局審批,專項統計表格由綜合計劃司審核并統一編號,各部門臨時性報表,需向綜合計劃司備案。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不同時期,不同要求,可以進行專題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一次性調查、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有關單位、部門有義務提供準確數據。第九條 局屬各單位要建立起相應的統計制度和規定,開展統計工作。要全面掌握本單位的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提高本單位各項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十條 統計報表的報送方法:各單位原有的統計報表,仍按原渠道報送,同時抄送局綜合計劃司:各單位的統計人員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填寫國家海洋局系統的綜合統計報表,按規定報送綜合計劃司;局機關各部門除提供《國家海洋局系統綜合統計報表》中所列的有關資料外,原各自向上級業務部門報送年報、季報等統計性報表同時抄送綜合計劃司。第十一條 國家海洋局系統綜合統計資料都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做好保密工作:1、凡是有一定保密性的統計資料,要根據其實際內容,嚴格按國家海洋局制定的密級,認真執行。2、在公開的報、刊上發表文章、對外發表論文、講話、介紹情況等凡引用有秘密等級的統計資料時,須經局有關業務部門審查、核準,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對外發表。3、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對外公開發表有密級的統計資料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第三章 統計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二條 國家海洋局統計工作實行兩級管理,綜合計劃司是局統計工作的歸口部門,設專職統計人員;局屬各單位的綜合統計工作由各單位計劃(科技)部門負責,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一經確定,需報局綜合計劃司備案。各單位統計人員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變更、調動、以保持統計工作的連續性。第十三條 各級統計工作部門、統計人員的職責1、綜合計劃司全面負責國家海洋局綜合統計工作,其職責是:(1)制定國家海洋局系統綜合統計計劃、規劃、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和指導局屬各單位、各部門的統計工作;(2)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全局范圍內的海洋統計資料和分析報告;(3)對全局范圍內的業務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實行統計監督;(4)編制(修改)國家海洋局綜合統計指標體系和綜合統計報表,管理全局的統計資料;(5)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形勢下的工作重點。運用各種調查形式搜集統計資料;2、局屬各單位負責統計的計劃(科技)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綜合統計工作,其職責是:(1)負責本單位統計工作,完成國家海洋局交辦的各項統計任務;(2)為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計劃,進行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統計資料;(3)對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計劃管理、財物管理、人事管理及各項方針、政策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4)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3、各級統計人員是各級統計工作的直接承擔者,其主要職責是:(1)在本單位、本部門管轄業務工作范圍內,搜集、整理、分析和如實提供各種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2)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發現統計資料數據不準,要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糾正;(3)工作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按統一標準填寫統計報表,不得遺漏、草率從事,要按時上報不得誤報或拒報;(4)在填報統計資料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情況,不虛報、瞞報,發現本單位有關部門虛報、瞞報、假報統計資料數據,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也可直接向局綜合計劃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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